14 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程序書esh-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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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程序書esh-p-13

台北 徵信社

飛機可能失事在高山上,要登高山平常就得訓練。 對調查人員而言,山野訓練若是攀登高山則是挑戰。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 據統計在 1994 ~ 2003 年期間,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大型渦輪噴射飛機(最大起飛總重超過 15,000 kg)每百萬離場的機身全毀十年平均事故率是 three seo.38。
要成為一個稱職且優秀的調查員並不容易,需要健康的身體、強壯的體力,以及足夠的中英文能力。 另外還須具備邏輯思惟、細心與耐心、超強的抗壓性,並有智慧去化解諸多壓力。 飛航事故調查員是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都在備勤的狀態,隨時都可能接到事故通報,也可能被派前往事故現場。 還好飛航事故並不頻繁,101年通報次數39次,派員出發至現場採證10次。 本網站以任何媒體呈現之所有內容包括文字、音訊、視訊及版面設計,著作權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任何形式之轉載或有關網站利用問題,請與我們聯絡。
﹝2﹞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使用人應於飛航中止時立即關閉座艙語音紀錄器電源,以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  ﹝2﹞疑似第六條之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飛安會。 ﹝1﹞第六條之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飛安會。 ﹝1﹞任何國籍之航空器於境內發生飛航事故,應由飛安會負責調查。 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籍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公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者,亦同。
﹝1﹞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飛航事故調查職權。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二、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 、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1﹞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六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飛安會委員會議審核。 ﹝2﹞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第 2 條 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任務如下: 一、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 二、對於前款事項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 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專業人員若未經報告撰寫訓練,其報告通常只有具同樣背景的人才看得懂,報告中常出現過多的專業術語,分析的過程會有許多假設,從他個人專業的角度可能不用解釋,但在一般的讀者眼中就會有滿腦的問號。 可是執行海上偵搜及打撈工作,需要考慮海象、颱風、海浪及水流是否允許操作,要妥善安排適當的船隻及設備,調查人員當然希望能滿足媒體社會大眾知的需求,但是找不到就是找不到,這壓力之大實在難以想像。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2﹞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飛安會應通知其到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1﹞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